2016.01.13

       夫妻互贈土地,免徵贈與稅,土地增值稅則可自由選擇是否繳納。

       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,如果夫妻贈與土地時選擇申請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」,未來再次移轉給其他人時,可能會因為每年調整的公告現值,而必須適用較高的稅率。

       稅捐稽徵處解釋,每年公布的土地公告現值,是用來計算民眾買賣土地交易時所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。

       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是採用倍數累進稅率,而各縣市的公告現值每年通常都會調漲,逐年累積的結果相當可觀。

       雖然依照土地稅法規定,配偶之間互相贈與土地,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
       但之所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並非因為實質免稅,而是因為從原始取得土地到夫妻贈與行為的這段時間,漲價利益尚未真正實現。因此,土地在移轉給第三人時仍要課徵增值稅。

       該筆土地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,用來計算漲價總數額的地價標準,是以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,或是前次移轉現值作為標準,而非以夫妻贈與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,所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可能差異極大。

       稅捐稽徵處提醒,夫妻相互贈與土地時,應該事先評估土地的漲價空間,再考慮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如果選擇不課徵,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,可能會面臨漲價倍數增加、需要適用較高稅率的狀況。

       值得注意的是,夫妻間贈與土地,不管選擇是否免繳土地增值稅,都要在贈與契約成立起30日內,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和土地增值稅。待機關核定後,再向稽徵機關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。

       根據各縣市今(2016)年公布的土地公告現值,全國土地公告現值比2015年調升了6.7%,土地公告現值平均占市價比重由88.7%提升至90.5%,更為接近市價。六都之中,以桃園市調幅8.3%為最多,台北市和新北市則分別為6.2%、3.6%。

售法拍屋 別搞錯取得日期

       中區國稅局提醒,民眾取得法拍屋,若日後出售該房屋,在計算持有期間時,要特別注意取得該不動產之起始日為「領得權利移轉證書」之日,而非移轉登記之日。

       原則上,無論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或是房地合一新制,民眾計算房產的持有期間,交易日和取得日都是以移轉登記日期為準。然而,如果是強制執行交易的狀況,就屬例外,要按照領到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來認定。

       國稅局舉出近期查核的案例,民眾甲君在2011年3月31日以法拍方式取得不動產,並在當年4月6日簽收法院寄出的權利移轉證書。之後,甲君在2013年4月1日把該筆房產出售。

       依照現行法律規定,以法拍方式取得不動產,持有時間的起算日為2011年4月6日,計算到訂約出售的日期2013年4月1日,而非從3月31日開始起算。

       考量買賣時間,而且甲君持有法拍屋的期間未滿兩年,應該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。但甲君一時疏忽並未申報,國稅局予以補稅處罰。

       國稅局提醒,民眾買賣法拍屋,應該特別注意持有期間的起算日期。民眾若不確定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為何日,可以先向法院申請調閱送達證書,確認是在哪一天簽收領得。如果之後發現持有期間計算有誤,應申報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,民眾若是主動補報、補繳稅款,僅須加計利息,不必受罰。

2016-01-13 00:18:42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/台北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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