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.12.04

       為鼓勵企業界加強與學界合作,培育可用人才,經濟部已預告修正產創投資抵減辦法,將業界用於產學合作費用認列為研發經費,得按15%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,此辦法會銜財政部後,近期即將正式實施,且可回溯至今年1月起適用,明年報稅即可使用此一扣抵辦法。

       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(3)召開「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─我國產業創新政策下之全球人才競爭策略」公聽會,邀請產官學等專家討論台灣人才競爭策略。

       經濟部次長沈榮津昨於會中表示,產創修法當中有留才條款,就員工獎酬工具及技術入股等所得緩課稅,希望能促使公司與員工共存共榮。另外,業者也反映長年提供產學合作計劃,卻無法適用研發投抵,盼相關單位能解決。

        據了解,經濟部已於11月預告依據產創條例第10條投抵規定,修正「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」部分條文。為強化產學合作並因應當前多元研發合作模式,增修公司申請適用研發投抵條件資格,訂定公司與國內外大專院校、研究機構共同研發的費用得認列為研發支出。

       經濟部官員指出,產創之投資抵減辦法修訂需經財經兩部會銜發佈,目前正在等財政部回應,近期應該就會通過,預定明年1月上路。至於抵減稅率將與母法相同,研發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15%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,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%為限。

       此外,多位出席公聽會的人士指出國內喊留才,但仍缺少實際誘因。台北科技大學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教授張仁家表示,國內薪資應要高於一般水準的1.5到3倍,對國際優秀人才才有吸引力,他也說,可鎖定對台灣有感情的僑生、華人等背景者,是可以努力對象。
015年12月04日 04:10 記者劉靜瑀/台北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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